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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猛推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充电量达标直接发钱IT资讯

来源:天之家 发表于:2022-04-10 10:26 阅读:

  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月 30 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 2022 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 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海南省 2022 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海南猛推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充电量达标直接发钱

  《措施》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海南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 2000 度(含)每辆可申领 2000 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 2000 度每辆可申领 1500 元充电费用补贴。

  附全文:

  海南省 2022 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 2022 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 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 3 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环卫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 1 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 2 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 3 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 2 万元、1.5 万元、0.8 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四、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 2000 度(含)每辆可申领 2000 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 2000 度每辆可申领 1500 元充电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五、鼓励淘汰老旧汽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 8000 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 8000 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六、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在 2021-2022 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 100 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 50 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的奖励。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 10 个,以申报项目综合评选结果为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七、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农村地区消费升级,在市县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深入乡镇开展品牌促销宣传。活动举办地市县提前做好活动筹划,提供活动场地、媒体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各市县政府)

  八、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省 2022 年新建充电桩 2 万个以上,确保 2022 年底纯电动汽车与充电桩总体比例保持在 2.5:1 以下。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 100% 全覆盖。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修订《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充电桩进小区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个人建桩难点堵点问题。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将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